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职员,家住福建省永寿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害人秦某某到长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贷款,被告人陈某甲以办理贷款业务为由,通过操作秦某某的手机,从招商银行“E招贷”贷款人民币8万元、刷浦发银行信用卡15000元。之后,陈某甲在秦某某不知情的情形下,通过“快捷支付”的方式,将所有款项转出供其挥霍。
2019年3月,被害人陈某乙到长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贷款,被告人陈某甲以办理贷款业务为由,通过操作陈某乙的手机,从“小象优品网贷”、“美团生活借贷”、“点融金融”、“你我贷”、“贷上钱”、“拍拍贷”、“招联金融”等平台,共计贷款人民币41269元。之后陈某甲在陈某乙不知情的情形下,通过“QQ财付通”,将所有款项转出供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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