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自述1996年****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户籍吉林省榆树市****村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在网络上谎称自己是孕妇,无力支付住院费,无力抚养孩子,愿意将孩子送养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1650元。

其中2019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谎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医科大学,生下孩子后无力支付住院费,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7000元。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谎称在山西省泉阳市人民医院,生下孩子后无力支付住院费,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8650元。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谎称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市医院,生下孩子后无力支付住院费,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7500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长春市二道区其所居住宾馆内,谎称在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生下孩子后无力支付住院费,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李某某分八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陈某甲转账共计人民币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乙、王某某、赵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玉

王  琳

2020年3月10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