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9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6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五景招待所内通过网站陌陌,冒充女性,使用微信号昵称“李闹闹”,与被害人聊天添加微信,以生病住院或者见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被害人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款,共骗得被害人共计5052.7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黄某某3617.68元。

2.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乙742.32元。

3.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钟某某177.76元。

4.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赵某某405元。

5.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采取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梁某某110元。

2020年3月20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某甲捉获。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提供侦破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林地等23人的犯罪团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微信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某、陈某乙、钟某某、赵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扣押笔录等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52.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提供侦破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静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301836****)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