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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年9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96090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虚构自己系四川**财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某”,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乙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乡**大道**号**酒店*期外围*号的**园快餐店提供外卖营销宣传,提升**店铺接单量等,骗取被害人陈某乙现金人民币1300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虚构自己系四川**财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某”,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丙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小区外的**店提供外卖营销宣传,提升**店铺接单量等,骗取被害人陈某丙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虚构自己系四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某”,可以帮助被害人胡某某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路*号**餐厅提供外卖营销宣传,提升**店铺接单量等,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现金人民币850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虚构自己系四川**财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某”,可以帮助被害人方某某位于遂宁市船山区**街*号**米线及**店提供外卖营销宣传,提升外卖业务接单量等,骗取被害人方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虚构自己系四川**财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某”,可以帮助被害人付某某位于成都市**区**火锅冒菜店提供外卖营销宣传,提升**店铺接单量等,骗取被害人付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20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胡某某、方某某、付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颖

检察官助理:冯棵瑞

(院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9938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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