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5******,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大专文化,无业,群众,住贵溪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0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5日、7月16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7日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隐瞒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事实,以借为名诈骗江某某、严某某等人的钱款合计110万元,之后为逃避返还欠款逃匿至贵州省福泉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借款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江某某5万元,同年6月15日,陈某甲又以借款的名义骗得江某某15万元;
2.2013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借款的名义骗得被害人严某某10万元,之后为骗取严某某的信任,以其用吴某某的名义贷款购买的赣L*****号凯迪拉克车作为抵押;
3.2013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其租用的浙G*****号尼桑逍客车作为抵押,以借款的名义骗得被害人赵某某10万元;
4.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其租用的浙G*****号东风本田车作为抵押,以借款的名义骗得被害人曾某某5万元;
5.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其用吴某某的名义贷款购买的赣L*****号凯迪拉克车作为抵押,以借款的名义骗得被害人翁某某15万元;
6.2013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以其租用的赣L*****号起亚车作为抵押,以借款的名义骗得被害人黄某某10万元;
7.2013年9月17日,陈某甲以其租用的浙G*****号丰田凯美瑞车作为抵押,以借款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左某某15万元;
8.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一女子(未查明身份),由该女子冒充车主郑某某,二人以陈某甲租用的桂N*****号宝马车作为抵押,以借款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姜某某25万元。
2013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逃匿至贵州省福泉市后,于2018年7月通过“陌陌”交友平台与被害人陈某乙互加好友,陈某甲谎称自己名叫“陈某丙”,从事工程承包工作,陈某乙信以为真,与陈某甲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9月13日至2020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谎称可以让陈某乙通过投资工程赚钱,陈某乙信以为真同意投资,并先后办理了交通银行尾号****的信用卡、中国建设银行尾号****的信用卡、中国工商银行尾号****的信用卡交给陈某甲,至陈某甲到案,以上三张信用卡欠款合计67339.84元。同时,陈某乙还通过“分期乐”、“玖富万卡”等多家借款平台贷款后微信转账共计158922元给陈某甲。综上,被告人陈某甲骗取被害人陈某乙的钱款合计226261.84元。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贵州省福泉市**区**栋**单元**楼被抓获,当日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同年1月14日被带至贵溪市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借条、汽车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信用卡账单、银行卡明细、归案证明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闻某某、吴某某、阮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制作说明,陈某乙与陈某甲之间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彭泽君
检察官助理:张筱婷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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