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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习某某**街道****因涉嫌诈骗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习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称自己有社会关系,可以花钱安排人进入贵州茅台集团习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习酒厂)工作,成为该公司正式员工,以每人收取50000元至70000元不等的现金作为活动费用,并承诺可以先交部分定金,如不能进入习酒厂工作,将全部退回收取的定金,从而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告人陈某甲通过朋友介绍和自己认识,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王某甲、雷某某、陈某丙、高某某、徐某某、陈某丁、王某乙、王某丙、钟某甲、钟某乙等11人现金共计518900元。被告人陈某甲收取上述人员费用后,并未帮助上述人员办理任何入职习酒厂的事宜,并将收取的现金用于旅游、个人消费等方式全部花费,并在被害人要求其退款时,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

1、2019年7月下旬,被告人陈某甲告诉江某甲自己有关系可以安排人进习酒厂上班,让江某甲帮忙介绍想进习酒厂上班的朋友,每人收取5万元到6万元的费用,可以每人先交6500元。经江某甲联系江某乙让江某乙介绍想进习酒厂上班的亲戚朋友,江某乙向陈某甲介绍了雷某某、陈某丙、高某某三人,陈某甲先后以打理关系、体检、办理毕业证等需要费用从江某甲处骗取雷某某、陈某丙、高某某三人10.9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人已退款6万元。

2、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陈某甲告诉冯某某自己有关系可以安排人进习酒厂上班,每人交50000元作为进习酒厂的费用,不需要经过正规的考试和面试,并让冯某某帮忙介绍想进习酒厂上班的亲戚朋友。冯某某向被告人陈某甲介绍了陈某丁、王某乙二人,被告人陈某甲以定金、活动关系、处理假毕业证等为由,诈骗陈某丁、王某乙合计5.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退还3.6万元。

3、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陈某甲在习某某康闲养生会所认识何某某。并告诉何某某自己有关系可以安排人进习酒厂上班,不需要经过正规的考试和面试流程,每人需要交6万到7万元的进厂费用,可以先交一半的钱作为定金。何某某信以为真,为了自己老公肖某甲进入习酒厂上班,先后通过手机微信转了19000元钱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收到钱后并未帮何某某作任何进入习酒厂的事宜,并且不与何某某联系,致使何某某找不到被告人陈某甲。

4、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和出租车司机王某丙认识,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陈某甲告诉王某丙自己有关系能安排人进习酒厂上班,只需要交65000元包进习酒厂,并将其所谓的“杨某某”的聊天记录发给王某丙看。从而取得王某丙信任,王某丙为进入习酒厂工作,通过微信向陈某甲转账2万元。

5、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陈某甲告诉陈某戊自己可以安排人进习酒厂上班,不需要经过正规的考试和面试流程,让陈某戊帮忙介绍想进习酒厂上班的亲戚朋友,每人交5万元,超龄的需要多交一些钱打理关系。陈某戊将被告人陈某甲能安排人进习酒厂上班的事告诉罗某某,经罗某某介绍王某甲和徐某某二人,陈某甲以交定金、办理假毕业证、办理健康证、交清尾款便可以签合同等为由,诈骗王某甲和徐某某合计13.4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全部将该款退还给王某甲和徐某某。

6、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告诉肖某乙自己的叔叔以前是习酒公司的领导,可以通过花钱找关系把人安排进习酒厂上班,并让肖某乙介绍自己想进习酒厂上班的亲戚朋友。肖某乙便向陈某甲介绍钟某甲和钟某乙二人,钟某甲和钟某乙为了能进入习酒厂上班,先后通过手机支付宝和手机微信和现金的方式向陈某甲支付17.89万元。案发后,该款已由被告人陈某甲家属用习某某习酒镇一套住房折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进厂名额转让协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2.证人江某甲、江某乙、肖某乙、冯某某、陈某己、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王某甲、徐某某、陈某丁、王某丙等11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6. 提取被告人手机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法

检察官邹楠

2020年8月7日

1.被告人现羁押在习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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