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0年9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又因赌博,于2010年11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又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到秀屿区**镇**村被害人吴某某的油漆店购买油漆,自称需要200桶油漆用于家中装修使用。当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甲让司机林某某驾驶货车到被害人吴某某的油漆店,将店里的200桶油漆装上货车,被告人陈某甲只付了人民币10000元,表示要在确认油漆质量后再将余下货款(价值为人民币61240元)付清,并留下电话联系方式。随后林某某按照被告人陈某甲的吩咐将货车开到了**镇**村**公园路口处,并将车上的200桶油漆卸下堆放在路口处,便先行离开。之后被告人陈某甲拨打陈某乙电话让其到**公园路口处接货,被告人陈某甲遂将从被害人吴某某处运来的200桶油漆中的一百四十几桶油漆拿给陈某乙用于抵债(被告人陈某甲曾欠陈某乙油漆货款人民币2.85万元),并声称这批油漆系其店里的存货。后被害人吴某某多次拨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该联系电话现已停机,被告人陈某甲至今未付清该笔货款或将油漆退还被害人吴某某。
2.2019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到被害人范某某经营的**水漆店购买总共价值为人民币17935元的装修材料,并让被害人范某某将该批装修材料送到其**老家后再将货款付清。当天下午,被害人范某某将该批装修材料卸放在被告人陈某甲说的老房子里,后被告人陈某甲称其现在没钱,拖几天再支付货款。随后被害人范某某的表弟陈某丙、妻子方某某到**镇**村附近了解得知被告人陈某甲说的老房子并不是其房子,且上述装修材料已不在该处房子里。后被害人范某某多次拨打被告人陈某甲的电话,该电话有时关机或拒接,被告人陈某甲至今未支付该笔货款或将材料归还被害人范某某。
2019年8月30日,民警在莆田市第一医院抓获在逃人员陈某甲。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有赌博、投注“六合彩”等恶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林某某等7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范某某等2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一批油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吴某某、范某某辨认笔录,范某某、陈某丙辨认地点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至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志伟
检察官助理:林俊彬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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