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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身份证号码511025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城**期**栋**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谎称其有中国石油打折加油卡对外出售,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等人共计人民币178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850元。

二、2019年4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使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5950元。

三、2020年6月18日至6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使用上述手段,骗取南京市秦淮区的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1900元。后被害人李某甲向被告人陈某甲索要被骗款项,被告人陈某甲退还人民币850元后,拒不归还其它款项。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三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迟晨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851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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