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镇**村**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决定,被漳州市公安局天宝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与被害人陈某乙交往过程中,以购买汽车过户给被害人陈某乙、支付购车尾款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共计84000元,将所得赃款用于本人消费开支、赌博等。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已退还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84000元,取得被害人陈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1部;2.书证: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数据查询清单、交易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帐记录、谅解书、不起诉决定书等;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笔录1份、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购车用款事实,骗取陈某乙人民币8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再兴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漳州市芗城区**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10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
3.被告人陈某甲被扣押在案的苹果手机1部 ,现存放于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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