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82********,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组,农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虚构只需缴纳1000元手续费便可帮忙在网上申请无息贷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肖某甲贷款手续费1000元及肖某甲为其哥哥肖某乙垫付的贷款手续费1000元。肖某甲介绍了陈某乙、龚某某、阳某某到陈某甲处办理贷款,陈某乙、龚某某和阳某某每人付给陈某甲贷款手续费1000元。陈某甲要求阳某某为他介绍客户并承诺给予好处费,阳某某遂分别联系了冯某某、陈某丙等62名被害人,收取每人1000元手续费计62000元钱后全部转交给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将上述67000元手续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生活开支,没有帮忙申请贷款。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3日在广东省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收据本、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据截图、押金名单等;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甲、肖某乙、陈某乙、龚某某、阳某某、冯某某、陈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求明
检察官助理:陈迎春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收据1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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