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88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乙因感情纠纷对其前男友林某某怀恨在心。2020年3月25日,陈某乙在网上通过QQ群联系到被告人陈某甲,陈某甲为了骗取财物,假意答应帮助陈某乙砍掉林某某生殖器及一只手掌,并谈妥了35000元人民币的报酬,陈某乙遂用支付宝转账支付给陈某甲2000元人民币的定金。2020年3月26日,陈某甲与陈某乙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宾馆406房见面,陈某乙将林某某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等信息给了陈某甲,又支付陈某甲33000元人民币的尾款。当天,二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随后直至案发,陈某甲未采取任何针对林某某的行动,并在与陈某乙的多次见面过程中,为欺骗陈某乙,制作了虚假聊天记录称其已去“踩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手机检查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丽珠
检察官助理:刘金萌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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