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住淮安市淮安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吴某某姐姐陈某乙家的孩子想上淮安外国语学校,后被害人吴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甲请其帮忙,被告人陈某甲在没有能力帮忙的情况下,以找关系办理入学手续、送礼、交纳学费、请吃饭等为由,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78800元。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加友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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