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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儋州市****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在一广东网友(身份不详)的诱惑下与其一起实施电信诈骗赚钱。陈某甲在海口市秀英区客车西站附近一出租屋内,使用在网上购买的手机和电话卡(号码为1369756****),拨打该网友提供的“好分期”贷款平台上贷款的客户名单号码实施诈骗。

2020年7月18日13时、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用手机(号码为1369756****)先后拨通被害人鲍某某的手机号码(1381368****)和黄某某的手机号码(1515552****)后,冒充“好分期”贷款平台的客户经理,以平台系统出现故障或平台升级为由,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降低利息,但需将所贷款项收回,待调低利息后再发放贷款。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陈某甲便联系广东网友提供用于收钱的银行卡卡号与户名,并将该卡号与户名告知被害人。被害人鲍某某、黄某某分别向陈某甲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元、3000元。陈某甲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5400元。

2.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在逃)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海甸人民大道**号**小区**楼**单元中陈某乙租的一房屋内实施电信诈骗。陈某乙向陈某甲提供电话卡(号码为1887610****)和曾在“好分期”网贷平台上贷款的客户资料,陈某甲将该电话卡插入自己手机使用,陈某乙认为不安全,陈某甲便将该电话卡取出放入购买的老人机中并用该号码实施诈骗。9时50分许,陈某甲拨通被害人卜某某的电话(号码为1336251****)后,冒充“好分期”贷款平台主管,以放款利息过高为由,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降低利息,但需将所贷款项收回,待调低利息后再发放贷款。取得卜某某的信任后,陈某甲让陈某乙联系收钱的人向卜某某手机发送一条盗取银行余额的验证码。卜某某收到验证码后将验证码告知陈某甲,陈某甲将验证码告诉陈某乙,陈某乙再联系收钱的人将卜某某银行卡中人民币10722元转走。陈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5430元。

2020年9月7日14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南省儋州市东兴街9号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当场扣押手机12部、银行卡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报案书、户籍信息、扣押清单、QQ聊天截图、通话记录、转账记录、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手机串号截图和情况说明等书证;

被害人鲍某某、黄某某、卜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1872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尤小明

检察官助理 莫洁凤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款物保管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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