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93********,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社**,现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正值新冠疫情大规模爆发之时。被告人陈某甲因经济拮据,便预谋以出售口罩来骗钱,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被害人陈某乙看到信息后联系陈某甲商议购买口罩,陈某甲虚构其有口罩货源,二人达成口罩买卖协议,约定陈某乙购买6200个口罩共计18500元。2020年2月16日,陈某乙按照约定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陈某甲7750元的订金,陈某甲收到后将该笔款项挥霍一空。陈某乙多次催促陈某甲发货,但陈某甲无法发货,后陈某乙报警。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后陈某甲将7750元退还给陈某乙,陈某乙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微信转账凭证、退赃凭证及谅解书、认罪书等;
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775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吴京伟
检察官助理:丁文娟
书 记 员:胡晓莹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97696****、15008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 涉案财物情况: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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