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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112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彝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甲收到他人用其手机联系过的微信朋友张某某发过来的微信,得知张某某系误认为其是贩卖毒品人员上线时,仍然伙同秦某某(已死亡)冒充贩毒人员与对方联系,并谎称有毒品出售骗取其信任。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和秦某某以收取购买毒品订金的名义,骗取张某某向陈某甲的 “chengzhengz147369” 微信号转账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陈某甲叫其弟弟陈某乙从云南省镇雄县**镇快递一根香蕉至浙江省新昌县**街道**路**号张某某,以此冒充毒品并将快递单号发给张某某,同时以毒品已寄出为由,再次骗取张某某向其微信号转账人民币6000元。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已扣押陈某甲OPPO手机一部、人民币9000元,其中人民币9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发还清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帐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英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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