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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879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故意伤害,于2013年9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台州市椒江区、临海市等地以借贷为名,通过“借一写二”、事先收取家访费、资料费,并隐瞒被害人归还部分本息的事实以借条金额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实施“套路贷”诈骗。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诈骗被害人郑某甲、陶某甲、蒋某甲等人至少达人民币(下币同)65482元,其中既遂金额至少达 45762元,未遂金额至少达197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10日,被害人郑某甲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9780元,陈某甲事先收取300元家访费、资料费,实际交付给郑某甲9480元,并与郑某甲签订了9780元的借款合同。后被害人郑某甲陆续归还给被告人陈某甲共计1630元。2017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以9780元的借款金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法院隐瞒了事先收取被害人郑某甲300元费用以及郑某甲还款1630元本息的事实,要求郑某甲支付其本金9780元及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2017年5月2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害人郑某甲归还被告人陈某甲9780元本金及利息。经查,被告人陈某甲诈骗被害人郑某甲既遂金额1930元。

2、2016年8月11日,被害人陶某甲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9780元,陈某甲事先收取300元家访费、资料费,实际交付给陶某甲9480元,并与陶某甲签订了9780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陶某甲于2016年8月18日至11月10日共计还款给陈某甲4238元。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以9780元的借款金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法院隐瞒了事先收取被害人陶某甲300元费用以及陶某甲还款4238元本息的事实,要求陶某甲支付其本金9780元以及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被害人陶某甲在得知被起诉后,通过其父亲陶某乙归还被告人陈某甲5500元。2017年2月14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害人陶某甲归还被告人陈某甲9780元本金及利息。经查,被告人陈某甲诈骗被害人陶某甲既遂金额10038元。

3、2016年8月12日,被害人蒋某甲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8520元,陈某甲事先收取300元的家访费、资料费,实际交付给蒋某甲8220元,并与蒋某甲签订了8520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蒋某甲于2016年8月26日至10月7日共计还款给被告人陈某甲2982元。因被害人蒋某甲无法归还后续款项,被告人陈某甲遂让被害人蒋某乙作为担保人,并在无实际借款给蒋某乙的情况下与蒋某乙签订了8520元的虚假借款合同。2017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以8520元的借款金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法院隐瞒了事先收取被害人蒋某甲300元费用的事实,要求蒋某甲支付其本金8520元及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同日,被告人陈某甲以8520元的借款金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法院隐瞒了蒋某乙无实际借款的事实,要求蒋某乙支付其本金8520元及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2017年2月13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决被害人蒋某甲、蒋某乙各自归还被告人陈某甲8520元本金及利息。经查,被告人陈某甲诈骗被害人蒋某甲既遂金额3282元,诈骗被害人蒋某乙未遂金额8520元。

4、2016年8月20日,被害人郭某某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8520元,并与郭某某签订了8520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郭某某于2016年8月27日至12月13日共计还款给被告人陈某甲5112元。2017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以8520元的借款金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法院隐瞒了被害人郭某某还款5112元本息的事实,要求郭某某支付其本金8520元以及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2017年5月8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害人郭某某归还被告人陈某甲8520元本金及利息。经查。被告人陈某甲诈骗被害人郭某某既遂金额5112元。

5、2016年11月1日,被害人戴某某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10000元,陈某甲事先收取300元家访费、资料费,实际交付给戴某某9700元,并与戴某某签订了10000元的借款合同。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以10000元的借款金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法院隐瞒了事先收取被害人戴某某300元费用的事实,要求戴某某支付其本金10000元及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2017年2月14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害人戴某某归还被告人陈某甲10000元本金及利息。经查,被告人陈某甲诈骗被害人戴某某既遂金额300元。

6、2016年11月1日,被害人林某某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10000元,陈某甲事先收取300元家访费、资料费,实际交付给林某某9700元,并与林某某签订了10000元的借款合同。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以10000元的借款金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法院隐瞒了事先收取被害人林某某300元费用的事实,要求林某某支付其本金10000元及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2017年6月22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害人林某某归还被告人陈某甲10000元本金及利息。经查,被告人陈某甲诈骗被害人林某某既遂金额300元。

7、2016年11月3日,被害人梁某某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10000元,陈某甲事先收取300元家访费、资料费,实际交付给梁某某9700元,并与梁某某签订了10000元的借款合同。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以10000元的借款金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法院隐瞒了事先收取被害人梁某某300元费用的事实,要求梁某某支付其本金10000元及月利率1%的利息。2017年2月28日,被害人梁某某还款给被告人陈某甲3500元。被告人陈某甲遂于2017年3月1日撤回起诉。经查,被告人陈某甲诈骗被害人梁某某既遂金额3800元。

8、2016年11月4日,被害人孙某某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10000元,陈某甲事先收取300元家访费、资料费,实际交付给孙某某9700元,并与孙某某签订了10000元的借款合同。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以10000元的借款金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法院隐瞒了事先收取被害人孙某某300元费用的事实,要求孙某某支付其本金10000元及月利率1%的利息。2017年3月9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害人孙某某归还被告人陈某甲10000元本金及利息。经查,被告人陈某甲诈骗被害人孙某某既遂金额300元。

9、2016年11月10日,被害人郑某乙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10000元,陈某甲事先收取300元家访费、资料费,实际交付给郑某乙9700元,并与郑某乙签订了10000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郑某乙于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共计还款给被告人陈某甲9000元。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以10000元的借款金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法院隐瞒了事先收取被害人郑某乙300元费用以及郑某乙还款9000元本息的事实,要求支付其本金10000元以及月利率1%的利息。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11月21日撤回起诉。经查,被告人陈某甲诈骗被害人郑某乙既遂金额9300元。

10、2016年11月25日,被害人谭某某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10000元,陈某甲事先收取300元家访费、资料费,实际交付给谭某某9700元,并与谭某某签订了10000元的借款合同。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以10000元的借款金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法院隐瞒了事先收取被害人谭某某300元费用的事实,要求谭某某支付其本金10000元及月利率1%的利息。2017年3月1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害人谭某某归还被告人陈某甲10000元本金及利息。经查,被告人陈某甲诈骗被害人谭某某既遂金额300元。

11、2016年12月7日,被害人潘某某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10000元,陈某甲事先收取300元资料费、介绍费等,实际交付给潘某某9700元,并与潘某某签订了10000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潘某某于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共计还款给被告人陈某甲5250元。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以10000元的借款金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法院隐瞒了事先收取被害人潘某某300元费用以及潘某某还款5250元本息的事实,要求支付其本金10000元以及月利率2%的利息。之后,被害人潘某某又于2017年2月23日至3月13日共计还款给被告人陈某甲3750元。被告人陈某甲遂于2017年3月14日撤回起诉。经查,被告人陈某甲诈骗被害人潘某某既遂金额9300元。

12、2017年3月28日,被害人冯某某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5000元,陈某甲事先收取900元费用,实际交付给冯某某4100元,并与冯某某签订了10000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冯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2017年4月2日分别还款300元、300元、300元,共计900元。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以10000元的借款金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法院隐瞒了借条金额虚增5000元、事先收取被害人冯某某900元费用以及冯某某还款900元本息的事实,要求冯某某支付其本金10000元以及月利率2%的利息共计1400元。2017年12月14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害人冯某某归还被告人陈某甲10000元本金及利息。经查,被告人陈某甲诈骗被害人冯某某既遂金额1800元、未遂金额5700元。

13、2017年5月30日,被害人方某某向被告人陈某甲借款5000元,实际交付给方某某5000元,并与方某某签订了10000元的借款合同,由金某某作为担保人。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以10000元的借款金额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法院隐瞒了借条金额虚增5000元的事实,要求方某某、金某某支付其本金10000元以及月利率2%的利息共计1000元。2017年11月10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害人方某某归还被告人陈某甲10000元本金及利息。经查,被告人陈某甲诈骗被害人方某某未遂金额5500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状、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借款协议、借条、收条、退赃票据等;

2、证人陶某乙、金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冯某某、戴某某、陶某甲、潘某某、谭某某、梁某某、蒋某甲、蒋某乙、郑某乙、郑某甲、林某某、方某某、孙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卢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套路贷”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灵光

2020年515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卷材材料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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