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泰兴市**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甲曾因嫖娼,于2012年5月1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虚构可以帮被害人许某某销售茶叶的事实,以送采购部品尝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茶叶样品。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又以签订茶叶销售合同需要找关系送礼为由,骗取许某某人民币2.388万元、十二条黄鹤楼(硬1916)香烟(价值人民币1.2万元)、六盒茶叶,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588万元。所骗财物除扣押的黄鹤楼(硬1916)香烟1包、茶叶3盒外,均被被告人陈某甲自用。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向被害人许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6.3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朱亚峰
检察官助理:瞿艾君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551077****)。
2.全部案卷材料。
3.自被告人陈某甲处扣押的涉案赃物黄鹤楼1916香烟1包、茶叶3盒均暂存于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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