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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81199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镇**村**街**号,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路**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2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通过“陌陌”认识被害人李某某,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以“左某某”的名义与李某某恋爱,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后以银行卡被冻结需用钱激活、还债、其母亲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向李某某索要钱款。2020年2月,李某某提出与陈某甲结婚,陈某甲找人假扮其父母与李某某父母见面并收取购买三金的钱款与彩礼。后陈某甲以“左某某”的名义与李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并从网上购买虚假的结婚证交给李某某。自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累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1.17余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左某某”身份证;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左某某与李某某结婚证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表、汽车租赁合同、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陈某乙、高某某、丁某甲、丁某乙、胡某某、乔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韩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陈某甲微信及支付宝电子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晨婧

检察官助理:白志闯

二○二○年九月三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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