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岭**号,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道**巷**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和其堂弟陈某乙(17岁,另案处理)合谋于2020年4月至6月间,以解除游戏防沉迷系统为由诈骗未成年人钱财,并于2020年5月雇佣陈某甲的姐姐陈某丙、陈某丁、姐夫郑某某(另案处理)和林某某为其通过抖音平台发布解除游戏防沉迷系统的广告,其中由陈某丁发布广告引诱被害人添加被告人陈某甲控制的QQ号,由郑某某、陈某丙、林某某发布广告引诱被害人添加陈某甲控制的QQ号,再由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各自采用编造解封费、人脸识别授权、退款需垫付押金等虚假理由要求被害人向其控制的QQ号、微信群发红包的手法骗取被害人钱财,随后由被告人陈某甲或陈某甲授意的陈某戊至上述微信群内收红包。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17日至18日,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广告引诱在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的顾某某(女,时年13岁)添加其控制的QQ号,采用上述手法骗得顾某某人民币5326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退赃人民币53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丁、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及涉案人员陈某戊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诈骗未成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卓群
检察官助理:赵怡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道**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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