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3200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村。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冒充小额贷款公司员工等身份,通过微信、QQ等方式与被害人王某某联系,以办理贷款需要交纳开户费、保证金等费用为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1313.3元。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向被害人退赔了人民币1131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刑事摄影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制作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谅解书、户籍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亚平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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