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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73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在帮助武某某代练王者荣耀的游戏的过程中,获取了武某某的微信账号及登录密码,后于2020年1月8日,冒充武某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因朋友就医急需用钱的虚假求助信息,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9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的截图、收款二维码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及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武某某的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人韦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华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

2.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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