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154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2011年7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起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起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起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4日、起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与王某某、杨某某三人从眉山市仁寿县视高镇六一村村民处,以代种协议的名义租了26亩左右的土地,并支付了土地租赁费、青苗费人民币2.3万余元,意欲在上述土地上以种茶需要回填土的名义倾倒建渣。后,陈某甲虚构可以在自己租的土地上以种茶名义倾倒建渣且自己有关系能够办好到场的事实,以后续工作缺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的信任。同年10月28日、11月1日,陈某乙分两次共计支付了人民币10万元给陈某甲。后,吴某某等人在倒了两车建渣在陈某甲租的上述土地上后被仁寿县视高镇六一村阻止。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还于2018年6月15日虚构自己可以办倒场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翠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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