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同年12月9日执行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被害人黄某某在购买二手车的过程中,认识了在石狮市**车行工作的被告人陈某甲。2019年4月底5月初,陈某甲因赌博输钱,以购车需要先付定金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5000元(币种下同)用于赌博及个人还款。后经黄某某多次催讨,陈某甲于2019年5月6日将15000元归还黄某某。2019年5月9日,陈某甲因赌博输钱,以共同出资购买车辆、转手后五五分成为由诱骗黄某某“出资”20000元,得款后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2.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因赌博输钱,以共同出资购买车辆、转手后五五分成为由诱骗当时在石狮市经营二手车生意的被害人陈某乙“出资”20000元,得款后陈某甲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2019年5月底6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因无力偿还债务,从**车行离职,前往菲律宾。2019年6月13日、2019年6月14日被害人黄某某、陈某乙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陈某甲已归还被害人黄某某、陈某乙各20000元,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某乙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证言;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已归还全部诈骗款项,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映红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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