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5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区**村**组,现住地。因赌博行为,2016年3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罚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30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联合签发“关于印发《引导市江北城区征地拆迁对象团购商品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在可享受的安置资格面积内按400元/m2的标准对拆迁对象给予购房安置奖励。

2016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虚构其女儿陈某乙名下**区**花园**栋(登记面积134.14m2)的房产证及相关资料,向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按程序提交后,于同年1月18日骗得该项购房奖励金人民币53656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5月21日将骗得的奖励金退还,并于2019年7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虚假申报材料、收款及退款凭证、拆迁对象团购商品房安置暂行办法的文件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政补贴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雅洁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7363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