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902199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被告人陈某甲在“闲鱼”APP上谎称出售“派派号”,2020年4月29日19时许,暂住常州市武某某洛阳镇**村委的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和被告人陈某甲联系并希望购买该“派派号”,被告人陈某甲告知吴志立通过微信向自己支付人民币3200元后会将“派派号”出售给吴某某,并假冒派派客服代理从中担保,共计骗得吴某某人民币3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吴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调取的被告人陈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电子证据提取笔录以及提取的电子证据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娜
检察官助理:薛琪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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