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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09197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地为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街道**村**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莱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莱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开始,被告人陈某甲担任莱州市**街道**村村会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村级养老保险代办员(以下简称代办员),代收代缴村民养老保险金;2014年11月该担任村委会主任兼村会计及代办员。自2011年开始,人社部门统一为村民办理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由各村代办员将银行卡发至个人,个人持卡缴纳养老保险金。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代办村民养老保险金过程中,对部分村民隐瞒缴纳养老保险金银行卡已办理完毕、村民需自己持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事实以及编造理由骗取村民的缴费银行卡,并编造虚假缴纳养老保险金信息,对村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收多缴少或不缴,骗取村民养老保险金共计105666.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隐瞒缴费银行卡已办理完毕的事实,骗取雷某某2013-2016年养老保险金52500元、陈某乙2013-2016年养老保险金21000元。2017年春,退还雷某某、陈某乙夫妇21000元。案发后,已退还雷某某夫妇全部被骗养老保险金,并取得谅解。

(2)隐瞒缴费银行卡已办理完毕的事实,骗取陈某丙2015年养老保险金3万元,并先后3次持骗取的银行卡领取人社部门已经发放的养老金共600元;骗取董某某2015-2016年养老保险金共6000元。为掩盖其犯罪行为,至2017年,先后往陈某丙银行卡内打款5158.3元。案发后,已退还陈某丙夫妇全部被骗养老保险金,并取得谅解。

(3)2013年以银行卡需收回为理由,骗取杨某甲缴费银行卡,于2014年骗取杨某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5000元,并先后3次持骗取的银行卡领取人社部门发放的养老金共800元。为掩盖其犯罪行为,2017年,该往杨某甲银行卡内打款1600元。2017年春,退还杨某甲5000元。

(4)2012年6月,杨某某自己持卡缴纳养老保险金50000元,后发现银行仅扣缴当年养老保险金5000元。被告人陈某甲以继续缴纳未扣缴的养老保险金为由,骗取杨某某的银行卡,并持该银行卡于2013年9月至12月分18次将45000元取走使用,后领取人社部门发放的养老金500元。为掩盖其犯罪行为,自2014年3月至2017年1月,该往杨某某银行卡内打款共计13775.5元,并于2017年6月,退还杨某某1万元。案发后,已退还杨某某全部被骗养老保险金,并取得谅解。

(5)2013年5月,陈某甲隐瞒需个人持卡缴费的事实,骗取徐某乙养老保险金5000元;2014年3月,陈某甲隐瞒尚未开始办理养老保险金相关手续、不需收取银行卡的事实,在徐某乙自己持卡缴费72000元后将徐某乙的银行卡收回,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2000元,其余70000元于同年5月、6月分13次取出后使用。案发前,已退还徐某乙全部被骗养老保险金,并取得谅解。

2019年6月,陈某甲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全部退赃,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多次诈骗,案发前退还、未计入诈骗所得的数额,均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丽雁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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