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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公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7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花园**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始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始兴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每月固定工资7500元受被害人龙某某雇请为管工,主要负责监管龙某某在**工业(始兴)有限公司承包的装修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和填报工人工钱等工作,工人施工完毕后,凭陈某甲填写的收款单据向龙某某领取工钱。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向龙某某采取隐瞒工人应得工钱情况的方式,在填写陈某乙、林某某、赖某某、饶某某、卢某某等工人工钱的收款单据上时采取虚报、多报工人的工钱数量的方式,致使龙某某向工人发放工钱时多发、错发,陈某甲则进而将工人应得工钱之余的款项占为己有,共骗得龙某某共计人民币52186元,未得手部分共计人民币631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诈骗既遂共计人民币52186元,数额较大,诈骗未遂共计63113元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诈骗未遂部分数额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顺梅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在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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