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鄱阳县**镇**村。2016年8月16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底至5月初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腾讯微信注册账号(微信号ygl00****,昵称“会飞的猫”),加入各种微商群,谎称自己经营“皇后香水”骗取他人成为其香水代理商,同时利用路边随便购买的电话卡注册微信小号冒充顾客到被害人处购买香水并要求成为被害人的下级代理,使被害人误认为该香水拥有较好的销路有利可图,从而在微信大号的怂恿下加大订货数量并不断提升代理等级,若被害人要求发货则从百度上查找出口香水生产厂家,购买价钱便宜且国内平台未上架的香水发货。截止案发,被告人陈某甲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65412元,具体如下:

1.2018年4月29日至5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诱骗被害人陈某乙成为其所谓的“皇后香水”代理商,分4次骗取陈某乙人民币33310元,后在陈某乙的催要下退回1000元。

2.2018年5月7日至5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诱骗被害人汤某某成为其所谓的“皇后香水”代理商,分6次骗取汤某某人民币18850元。

3.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诱骗被害人刘某某成为其所谓的“皇后香水”代理商,骗取刘某某人民币960元。

4.2018年5月16日至5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诱骗被害人母某某成为其所谓的“皇后香水”代理商,分四次骗取母某某人民币12292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微信截图、反诈平台微信转账记录及账号主体详情、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前科核查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李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汤某某、陈某乙、母某某、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发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