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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住泉州市安溪县**小区**号楼**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采取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虚构焊材经销商身份进行网上销售焊材的手段,诈骗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居民林某某、江苏省句容市居民陈某乙等五人共计人民币69505元。其中诈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28980元、诈骗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17000元、诈骗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3600元、诈骗被害人张某某扬人民币6525元、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军人民币13400元。案发后,陈某甲赔偿五名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均对陈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陈某丙陈某乙等人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

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系坦白,对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祥瑞

检察官助理:常  宇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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