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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住海南省乐东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11月19对陈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乐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诈骗案,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某天,被告人陈某甲已以**村**队有一块36亩的坡地在**塘**坡要到期,且其可以找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包给被害人王某甲为由,骗取王某甲钱财,后陈某甲伪造十二份假土地承包合同,让王某甲误认为陈某甲已经跟一队12个农户签了该地的坡地承包合同,陈某甲叫王某甲转土地承包款给他,后王某甲陆续手机网上银行将共计人民币145000元转账给陈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退还人民币145000元给被害人王某甲,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了被告人陈某甲一部蓝色VIVOY3牌手机(手机号码:1878912****);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收据、证明书;

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王某乙、韦某甲、王某丙、陈某戊、林某某、周某甲、陈某己、周某乙、陈某庚、邢某甲、韦某乙、邢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与辨认笔录;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甲已退还被害人钱财,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建议发还其被扣押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斌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乐东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一部蓝色VIVOY3牌手机(手机号码:1878912****)(现扣押于乐东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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