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寿县**乡**村**队013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上海相关房屋中介微信群添加联系寻找房源的被害人为好友,再谎称拥有房源,诱使被害人通过支付宝、微信等转账向其支付所谓租赁定金、押金,先后骗得被害人段某某11000元(人民币,下同)、陈某乙32500元、舒某某7000元、朱某某8000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段某某、陈某乙、舒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凭证、被告人陈某甲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主要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以拥有房源,支付租赁定金、押金为幌子,骗取被害人钱款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经过;相关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信息情况。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对本案诈骗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58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静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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