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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87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77********,汉族,**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市**区**镇**村**组。2018年5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8月9日对被告人陈某甲作精神病鉴定,中止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11月9日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路附近,故意撞上被害人夏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沪C****8小型车辆右后侧,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夏某某赔偿金人民币200元。

2、2019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中**银行附近,故意撞上被害人吴某某牌照号为沪M****3小型车辆车尾,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吴某某赔偿金人民币800元。

3、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地铁**号线附近,故意撞上被害人陈某乙停放于此的牌照号沪C*****8车辆尾部,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陈某乙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

4、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路附近,故意撞上被害人乔某某驾驶的牌照号沪C****U小型车辆右后侧,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乔某某赔偿金人民币1500元。

5、2019年7月27日18时,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附近,故意撞上被害人宋某某照号为皖N****9小型车辆尾部,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宋某某人民币1000元。同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浦东新区**镇**广场**路停车场附近,故意撞上被害人盛某某牌照号沪A****1小型车辆右前门,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意图骗取盛某某赔偿金,民警到场后将其带离现场。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民警带离现场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夏某某、吴某某、陈某乙、乔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相关微信聊天、**宝转账记录,证实其与被告人陈某甲发生虚假的交通事故,后被骗取其钱款的经过。

2.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执法录像,证实2019年7月1日,其处理了被告人陈某甲冒名“李华”与被害人吴某某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扣押的涉案移动电话一部的事实。

4.相关交通违法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实2019年5月30日至7月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共计发生10多起交通事故的情况.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

6.相关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前科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到案的经过。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陈某甲对上述事实拒不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上述事实拒不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静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赃证物品清单》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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