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址江门市台山市******。2009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化名江某某与居住在江门市江海区*****的被害人郑某甲认识,随后以男女朋友相处取得被害人信任。2018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结婚、投资、买房等各种虚假理由共骗取被害人郑某甲人民币123500元。同年8月份起,被告人陈某甲拒绝与被害人联系。
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化名林某某与被害人陈某乙认识,承诺高息回报取得被害人信任。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309814元,其中大部分被骗款项是被害人陈某乙在被告人陈某甲租住的江门市江海区******楼下交给被告人。同年11月份起,被告人陈某甲拒绝与被害人联系。
2019年2、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化名陈某丙与被害人伍某某认识,随后以男女朋友相处取得被害人信任。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帮忙搞学位、怀孕检查等虚假理由共骗取被害人伍某某人民币3万元。同年7月份起,被告人陈某甲拒绝与被害人联系。
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化名陈某丁与被害人黄某某认识,陈某甲慌称江海区***路的两个停车场是其父母的产业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以虚假理由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1490元。2019年7月份起,被告人陈某甲拒绝与被害人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户口本等物证;
2.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戊、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郑某甲、黄某某、伍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幸爱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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