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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旬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旬邑县看守所。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利用河南省宜阳县**镇**村村民孙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普通客户卡(卡号:62179949300******,户名:孙某某,账户类别:一类账户),之后在互联网上通过微信、QQ以及电话等社交工具向不特定的人群发布贩卖鸡苗等信息实施诈骗。

1、2019年8月27日,旬邑县**乡**村村民张某甲与号码归属地为河南郑州陈某甲使用的1813777****电话取得联系,并通过微信添加了陈某甲使用的微信号为昵称为郑州鸡苗孵化场「王伟**」,名称为郑州鸡苗孵化场「王伟**」河南订鸡苗,商定从陈某甲处购买1400只鸡苗共计7580元,陈某甲向张某甲提供了所谓“财务”账号要求张某甲转账汇款,被害人张某甲通过微信向陈某甲提供的孙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49300******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15时22分转入4000元、2019年8月28日06时35分转入3580元,后陈某甲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发货,也不回复微信信息、拨打电话也不接。之后于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家属陈某乙退还被害人张某甲被骗鸡苗款7580元。

2、2018年12月份,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王某甲与QQ号191998****昵称郑州禽苗孵化场取得联系,约定从其处购买鸡苗先付定金,尾款在2019年1月4日发货时付清,陈某甲提供的转账卡号为62179949300******户名孙某某。2018年12月23日、2018年12月24日、2019年1月4日王某甲分三次通过超级网银王某甲账户向孙某某尾号4324的银行卡分别汇入1500元、500元、2000元共计4000元。后陈某甲未发货,将王某甲QQ、微信****,拨打陈某甲手机也关机无法联系。

3、2016年6月份,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的曹某某加了陈某甲使用的QQ101096****昵称好人难当聊天交谈,商定从其处购买鸭苗一只2.5元,鹅苗一只7.8元,订1000只鸭苗、500只鹅苗,总价是6400元。之后曹某某又与陈某甲使用的电话1563888****商谈了如何发货事宜,陈某甲用手机短信发送了中国邮政银行卡62179949300******户名孙某某的转账信息,2016年6月13日,曹某某通过手机银行曹某某账户向孙某某尾号4324的邮政卡汇入6400元。之后陈某甲未发货。

4、2015年8月份,河南省西华县**乡**村的徐某某在QQ群里加了陈某甲使用的的QQ号昵称鹤壁珍禽孵化场,双方聊天约定从陈某甲处购买鸡苗,母的8.5元,公的7元钱,总计850元,陈某甲提供了银行卡账号为62179949300******户名孙某某。2015年8月18日,徐某某通过徐某某账户在ATM机上向孙某某尾号4324的邮政卡汇入850元。之后陈某甲未发货,拨打陈某甲电话1303388****也不接。

5、2016年5月份,河南省南召县**乡**村马某某、乔某某通过马某某的QQ在网上的一个养殖QQ群里加了陈某甲使用的QQ昵称新绿源**,双方聊天约定从陈某甲处购买300只鸡苗,每只7.5元,总价钱2250元。陈某甲提供的转账卡号为62179949300******户名孙某某。第一次转的1100元钱是2016年5月马某某在银行柜台上向孙某某尾号4324的邮政卡转过去的,第二次是2016年5月7日乔某某通过乔某某账户在ATM机上向孙某某尾号4324的邮政卡汇入1100元,两次共计2200元,两次均从南召县南河店镇营业所汇入。之后陈某甲不发货,拨打陈某甲电话1563888****也不接。

6、2019年3月份,安徽省淮北市**区**镇**村*的王某乙与陈某甲使用的手机号1813777****联系并在网上加了陈某甲使用的微信号为、微信名为郑州鸡苗孵化场****,商定从其处购买鸡苗1200元。王某乙分别于2019年3月5日、3月6日通过微信向微信转账700元、500元。之后陈某甲将王某乙手机****未发货。

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上通过QQ、微信等社交工具向不特定人群发布贩卖鸡苗等信息****,使用62179949300******户名孙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收取诈骗钱款,经审查核实诈骗金额22230元,数额较大,陈某甲将所骗钱款用于家庭和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1张、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羁押证明、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营业所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收条发还清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电信客户资料信息、孙某某银行卡开户记录及交易明细、提取笔录、办案说明、入账汇款凭证、移送案件通知书、财付通账号明细查询反馈信息;3、证人石某某、孙某某、张某乙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王某甲、曹某某、徐某某、马某某、乔某某、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上通过QQ、微信等社交工具向不特定人群发布贩卖鸡苗等信息****,涉案金额22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锋

检察官助理:蒲欢欢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旬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电子光盘2张。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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