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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49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号,住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2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平舆县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04月份至0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刑)将银行卡提供给张某甲、陈某丁、连某某等人为诈骗团伙在江西省境内取款,并将所诈骗取的钱从江西境内汇入到陈某甲、陈某乙提供银行卡内,后陈某甲、陈某乙福建省漳平市境内将诈骗款金额328565元人民币取出。

1、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刑)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童某某的手机,以童某某的母亲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童某某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2848081873986****(编号“65”)银行卡内,骗取童某某2598元人民币。

2、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刑)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郭某某的手机,以郭某某的丈夫有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郭某某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2848117627169****(编号“65”)银行卡内,骗取郭某某4978元人民币。

3、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刑)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刁某某的手机,以刁某某的妻子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刁某某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00193000632****(编号“63”)的银行卡内,骗取刁某某47678元人民币。

4、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刑)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吴某某的手机,以吴某某的家人有丧葬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吴某某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2848109904658****(编号“71”)的银行卡内,骗取吴某某4980元人民币。

5、2015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刑)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徐某甲的手机,以徐某甲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徐某甲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098100002760****(编号“98”)的银行卡内,骗取徐某甲10789元人民币。

6、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刑)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王某某的手机,以王某某的父亲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王某某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098100002760****(编号“98”)的银行卡内,骗取王某某49978元人民币。

7、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刑)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李某甲的手机,以李某甲的女儿有生病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李某甲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098100002760****(编号“98”)的银行卡内,骗取李某甲18900元人民币。

8、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刑)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张某乙的手机,以张某乙的父亲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张某乙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098100002760****(编号“98”)的银行卡内,骗取张某乙63600元人民币。

9、2015年7月28日,犯罪嫌疑入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刑)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陈某戊的手机,以陈某戊的母亲有丧葬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陈某戊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99563000201****(编号“66”)的银行卡内,骗取陈某戊12879元人民币。

10、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刑)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林某某的手机,以林某某的弟弟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林某某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99563000201****(编号“66”)的银行卡内,骗取林某某8923元人民币。

11、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刑)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黄某某的手机,以黄某某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黄某某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99563000254****(编号“69”)的银行卡内,骗取黄某某2998元人民币。

12、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刑)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樊某某的手机,以樊某某的父亲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樊某某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99563000254****(编号“69”)的银行卡内,骗取樊某某17456元人民币。

13、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刑)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徐某乙的手机,以徐某乙办理的汽车报废文件的退费款下来了为由,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徐某乙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226020006731****(编号“71”)的银行卡内,骗取徐某乙49987元人民币。

14、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刑)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彭某某的手机,以彭某某的小孩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彭某某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226020006731****(编号“71”)的银行卡内,骗取彭某某10852元人民币。

15、2015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刑)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李某乙的手机,以李某乙的哥哥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李某乙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1799563000202****(编号“71”)的银行卡内,骗取李某乙7991元人民币。

16、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刑)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卞某某的手机,以卞某某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卞某某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2848117627233****(编号“69”)的银行卡内,骗取卞某某9000元人民币。

17、2015年7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已判刑)等人的诈骗团伙打电话至刘某某的手机,以刘某某有残疾补贴款的事实,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使刘某某将钱转至其提供的622848117627233****(编号“69”)的银行卡内,骗取刘某某497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临时寄押收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无工作单位非党员证明、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平刑初字第494号对陈某乙等七人的判决、(2016)豫1723刑第228号对张某甲等十九人的判决;张某甲、连某某、陈某丁扣押物品照片78张、

交易明细;

2被害人陈某丙、王某某、童某某等十八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人员张某甲、连某某、陈某丁、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进行诈骗活动,仍积极配合进行取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助理检察员:宋文奇

2018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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