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汪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241999********,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群众,住汪某某**小区**栋**单元**室。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汪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兴安,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证完毕后,于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急需用钱、继承干妈李某某遗产等为由,骗取高某甲现金470万元和陈某乙现金74万元,并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主动投案情况、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无前科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彩超报告单、销售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交车单、青岛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告知书、遗嘱、公证书、房款使用明细、银行明细账、陈某甲借钱情况明细、门诊诊断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2.证人高某丙、陈某丙、魏某某、陈某丁、张某某、徐某某、何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甲、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姜美顺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监视居住在汪某某**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