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路某某、叶某某(均已判决)至南京市江宁区**街道**食品厂**区**号,以需要购买冷冻牛附件为由骗得商家先交付货物,后在假装付款途中借机携带货物逃离,骗得被害人王某甲牛百叶30箱、牛肚10箱,价值人民币34400元。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路某某、叶某某(均已判决)至南京市江宁区**街道**食品厂**区**号,以需要购买冷冻牛附件为由骗得商家先交付货物,后在假装付款途中借机携带货物逃离,骗得被害人赵某某牛百叶20箱、牛肚18箱、牛筋10箱,价值人民币39800元。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诈骗的牛肚、牛筋、牛百叶已扣押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丁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晓芬
检察官助理:李鹏举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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