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二部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汉族,初中文化,绍兴市越城区****员工,住绍兴市越城区**新村**幢**室。2002年8月2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4年7月4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经绍兴市监察委员会批准,被绍兴市越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月8日被解除留置。经本院决定,于 2020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甲,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沈某某,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越城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时任绍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的秦某某(已判决)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承接绍兴市越城区平陶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感谢其关照,被告人陈某甲先后5次送给秦某某共计人民币175万元,秦均予以收受。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秦某某人民币65万元,秦予以收受。
2、2017年年底,被告人陈某甲在秦某某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的老家送给秦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秦予以收受。
3、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甲在秦某某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大滩壹号单身公寓楼下等地,先后3次送给秦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00万元,秦均予以收受。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绍兴市越城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至阳明路71号留置专区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项目合同、会议纪要、记账凭证、付款单、承诺函、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假释告知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金某某、茹某某、陈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非同案犯秦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某某
检察官助理 袁某某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联系电话1386755****)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七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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