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8〕81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111965********,汉族,初中文化,厦门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里**号,住福建省厦门市**镇**号**室。因涉嫌行贿罪,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集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陈井村村(居)党组织举行村支委换届选举。2015年7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支委选举结束后,为了其哥哥陈某乙能够被任命为陈井村党支部书记,至时任灌口镇党委书记刘某某(另案处理)位于集美区**路的家中,送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16万元及一袋燕窝,请托刘某某支持任命陈某乙为陈井村党支部书记。过后,刘某某多次表示要把16万元退还给被告人陈某甲,因陈某甲不收未果。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在陈某乙未能被任命为陈井村党支部书记,但被选举为陈井村村主任后,被告人陈某甲在刘某某办公室内收下刘某某退还的现金人民币16万元。
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经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灌口镇2015年村(居)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干部信息表、职务任免通知、工作分工意见、中共厦门市灌口委员会党委扩大会纪要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林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及诉讼法律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数额人民币1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以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礼明
检 察 员:林 沙
2018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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