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三部刑诉〔2020〕12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31975********,汉族,大学文化,系上海**公司法人及实际经营人,住上海市松江区**弄**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邵永劼,系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3日将本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某甲在经营上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为了非法抵扣税款,在与开票单位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9%至10%作为开票费的方式,向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乙(已起诉)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价税合计5,258,466.8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税额760,013.53元,申报抵扣后造成国家同额税款损失。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退赃7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乙、刘某某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确认汇总,认证结果清单,支付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陈某甲非法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的事实。
2.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经营**公司期间实施上述犯罪且到案后供认不讳。
3.本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款,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退赃情况。
4.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5.网上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甲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全额退出赃款,对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胜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为:1381607****。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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