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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虚开发票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诉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虚开发票罪、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作为漳浦县**镇**水产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为获取虾池标准化改造补助,在没有真实发包给以陈某乙为法人代表的福建**建筑有限公司承建虾池改造砌石工程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1日虚开一份金额为人民币729400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在没有向以杨某某为法人代表的**(漳浦)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购买混凝土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4日让**公司虚开两份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9709.10元、59690.9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合同、发票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杨某某、陈某乙等6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及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累计人民币848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恋钦

代理检察员:阮毅明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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