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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虚假诉讼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身份证号码320684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济南高新**广场**公寓(标段**)室内装修工程承包人,住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京  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3日,中国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局公司)、南京**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济南高新**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济南高新**广场**公寓(标段**)室内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局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公司施工。后经多层转包,上述工程由被告人陈某甲承接,陈某甲亦实际参与该工程施工。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自称向**公司索要**工程款未果,且因被告人陈某甲欠姜某某、柏某某、赵某甲、江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债务,遂组织人手冒充**工地工人,捏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供虚假陈述和伪造的工资结算单及附件,致使该法院对部分案件开庭审理。其中姜某某组织茅某某、陈某乙,柏某某组织郁某某、陈某丙,赵某甲组织赵某乙,江某甲组织江某乙、杜某甲、卫某某和杜某乙参加诉讼。后该法院发现上述犯罪线索,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开庭笔录、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张某某、劳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 英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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