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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陈某甲英,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云英村牛某某仔学校东2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英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补充侦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英将其位于澄海区溪南镇云英村外牛埔学校东2号住家楼下一、二层租给陈某丙(在逃)、陈绍锦(外号“大头绵”、在逃)作为制造假烟工场,在明知该工场制造假烟的情况下,仍继续出租。制假工场雇佣同案人任某某、谭某某(均已判决)为该制假窝点的技术工,生产假冒双喜、玉溪、云烟、红塔山等品牌香烟。

2017年3月11日上午,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溪南派出所根据掌握线索,对被告人陈某甲英位于澄海区溪南镇云英村外牛某某学校东2号的工场进行检查,现场抓获正在生产假烟的同案人任某某、谭某某及26名外籍务工人员(已被遣送),现场查扣生产卷烟机器2套4台、散装假冒“双喜”烟支28万支、散装假冒“玉溪”烟支68.6万支,滤嘴棒165.6万支,烟丝9450公斤,水松纸147盘,盘纸520盘。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意见为:送检“玉溪”、“双喜”散装烟支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广东省烟草专卖局鉴定,意见为:涉案玉溪散装烟支价格455435.40元;涉案双喜散装烟支价格185892.00元;涉案烟丝价格708300.18元;涉案滤嘴棒(普通)价格66322.80元。以上涉案物品总金额为1415950.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英的供述;

2、同案人任某某、谭某某的供述;

3、证人陈某丁胜、余某某生、李文利、黄某甲、维文郎、维文海、阮某甲暮、李某某、阮某甲争、罗某甲、罗某乙、黄某乙车、黄某乙贤、农某某德、范某某、农某某辉、周某某多、阮某乙灵、维孟何、马某某孩、冯某某福、许氏环、黎某某叶、黄氏菊、赵氏派、租氏常、段氏银、阮某丙柳、陈某戊、陈某己挺、陈某己溪的证言;

4、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勘验笔录;

5、辨认笔录;

6、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

7、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雪茄烟鉴定检验报告》;

8、扣押物品清单;

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英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仍提供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虽已经着实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健  

202016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英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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