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6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23日14时许,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均已判决)在崇阳县**镇**路**网吧上网时与谢某甲、谢某乙等人因争抢上网电脑,双方发生争执后引发冲突。2012年12月24日19时30分左右,陈某乙邀约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实施报复,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赶至崇阳县**镇**加油站对面的**店内,陈某乙、陈某丙等人持刀将谢某甲、谢某乙、谢某甲三人砍伤,造成谢某乙重伤、谢某甲和谢某丙两人均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戊的证言;3.受害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的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陈某甲以及已判决同案犯陈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明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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