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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聚众斗殴案、寻衅滋事案、放火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陈某甲,外号“冬瓜”,男,l98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4405821989********,户籍所在地系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放火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凌晨2时多,被告人陈某甲与朋友黄某壹等人在汕头市潮阳区**镇**戏台附近黄某丁经营的一烧烤摊吃夜宵,期间陈某甲打电话约被害人黄某庚(另案处理)过来烧烤摊吃夜宵,通话期间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后黄某庚叫上同案人纪某某、黄某丙、黄某乙、郭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到烧烤摊,黄某庚一行人到烧烤摊后,黄某庚即上前去殴打陈某甲,纪某某、黄某丙、黄某乙在劝架时被陈某甲打到后也一起殴打陈某甲,过后双方被在场人员劝息先后离开现场。

陈某甲回到家中气不过便打电话给黄某庚约其重新回到烧烤摊打架,陈某甲的二弟陈某丙(另案处理)得知陈某甲在烧烤摊被人打便叫上三弟陈某丁(另案处理)及另外二名男子(身份不明)携带三只棒球棍一起来到烧烤摊找陈某甲。因在烧烤摊找不到黄某庚,陈某甲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在竹林村路上寻找黄某庚,途经黄某庚家(位于**镇**巷**号)巷头附近时,陈某甲等人发现黄某庚一方便冲上前打对方,纪某某、黄某丙、黄某乙见状逃跑,黄某庚则被陈某甲一方持棒球棒殴打,后黄某庚挣脱逃跑。

陈某甲等人再次驾驶摩托车寻找黄某庚,途经黄某庚家巷头附近时,发现纪某某、黄某丙、黄某乙,陈某甲等人便驾驶摩托车去冲撞纪某某的摩托车,纪某某等人弃车逃跑,陈某甲等人便持棒球棍砸打纪某某的摩托车,陈某甲拿出打火机点燃了该辆摩托车后离开现场。随后,陈某甲等人又驾驶摩托车来到黄某庚家,陈某甲持棒球棍进入黄某庚家中将其家中的电器和家私以及邻居黄某甲停放在黄某庚门口的两辆电动摩托车进行打砸,陈某甲等人返回原先烧毁纪某某摩托车的地点,陈某甲一方中的一名男子将一旁的垃圾倒在正燃烧的摩托车上,导致火势加大,烧毁旁边一处铁制广告牌,随后陈某甲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庚、纪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烧毁的建设牌125二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780元,被烧毁的铁制价值观广告牌价格为人民币1440元,黄某庚家中被损坏物品及被黄某甲砸损两辆电动摩托车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290元。2020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将陈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黄某庚、纪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陈某乙、黄某丁、郭某某、林某某、黄某戊、黄某甲、黄某己的证言;

4.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结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二人轻微伤,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实施放火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放火罪数罪并罚追究陈某甲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礼明

2020年12月21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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