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3月1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6年7月1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并处收缴赌资24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6日退查,同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聚众斗殴
2019年1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赵某某等人与他人发生矛盾,仍然开车带张某甲、耿某某、夏某某、丁某某(均另案处理)至本县新集镇新知学校东边326省道路边,张某甲等人下车与被害人杨某某、王某甲等人发生吵打。期间,耿某某从陈某甲的车内拿出辣椒水等工具对二人实施殴打,致二人轻微伤。斗殴结束后,被告人陈某甲又驾车等人带回灌南县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殷明、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王某乙、姜某某、夏某某、耿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王某甲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5、灌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灌公物鉴(临床)字[2019]55、56号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二、开设赌场
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同黄某某(已判刑)等人分别在灌南县田楼镇大兴村、七圩村、小海村、小莽牛村等地开设赌场,以“推牌九”方式供人赌博,参赌人员达二十余人,抽头渔利二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何某某、吴某甲、管某甲、吴某乙、陈某乙、管某乙、荀某某、腾某某、时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中敬
王 晨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