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路**号**幢**。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4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至7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湖南**有限公司担任云南片区客户经理时,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客户货款227030元不入账,不上交公司,用于个人挥霍,至今未归还。2020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栋**单元**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客户转款数额表格、离职申请、还款承诺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孙某某、卢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另具有坦白、多次侵占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健
检察官助理:欧阳柳柳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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