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8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广州市**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出生地河南省漯河市,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镇**村**号,住广州市黄埔区**村**巷**号**栋**房。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8月11经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案发前,被告人陈某甲任职广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开发区医院项目经理,主要负责项目现场管理和日常行政性工作,具有统计员工考勤、排班并上报**公司作为发放员工工资的依据的权限。
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甲统计员工考勤、排班记录上报**公司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张某甲,陈某乙,贾某某,陈某丙,孙某某,陈某丁,陈某戊等人的排班考勤表及考勤记录的手段,以此骗领**公司向上述人员发放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67874元。上述款项全部用于被告人陈某甲的个人花费。
2020年6月29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医院抓获被告人陈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已经代退赔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2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单位**公司报案材料以及报案委托人孟某某的陈述;3.证人周某某、张某乙、陈某己、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 **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应聘资料、工作职责说明、考勤排班表、工资发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涉案银行卡、银行流水、取款监控录像截图照片、赔偿和解协议等书证;5. 辨认笔录;5.户籍材料和抓获经过等书证材料;6.银行取款监控录像光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雅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561****,保证人罗某某,联系电话:1353554****)。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2张。
3.穗埔检刑量建〔2020〕522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材料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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