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邱超劲,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入职佛山市**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任业务员,负责销售工作。2019年2月起,陈某甲在网络上赌博输钱,起意侵占公司客户资金用于赌博。后陈某甲让公司部分客户以扫二维码的方式将货款直接支付进自己邮政银行卡(账户62109858000********),然后在公司延迟下单或延迟交货款,以后支付货款抵先前被使用的货款。陈某甲在2019年期间使用此方式侵占公司陈某乙等13名客户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43927元,大部分用于赌博,小部分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2019年10月7日公司发现陈某甲侵占公司货款,陈某甲及其亲属赔偿公司计人民币61000元,余款无力偿还。2019年10月10日,公司负责人林某某与陈某甲协商未果后报警,民警到公司当场抓获陈某甲。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破案后,陈某甲家属全额偿还侵占公司货款,取得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6.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刚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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