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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职务侵占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住贵州省仁某某**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贵州**医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贵州**医药有限公司,负责贵州**医药有限公司在仁某某、习水县片区的药品销售工作及药款收款工作。2017年11月10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陈某甲将所收到的药款七十余万元未按协议规定时限及时上交**医药,并私自将药款用于做酒生意和生活消费,拖欠**医药药款七十余万元至今。经贵州红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审计,审计结果为:陈某甲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19年8月1日,共760307.80元药品销售款未上交,其中陈某甲销售应提佣金372589.18元,扣除药品低价处理亏损额37894.25元,过期亏损30928元,药款超期罚款85719.97元,实际应付218046.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信息、凡进必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备忘录、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表、还款承诺书、员工入职审批表、个人简历、求职自愿书、营业执照、贵州**医药公司销售出库单、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敖某某、张某甲、刘某某、李某甲、周某某、王某甲、蔡某某、郭某某、顾某某、赵某某、陈某丙、王某乙、陈某丁、张某乙、冉某某、邓某甲、宋某某、邓某乙、陈某戊、段某甲、段某乙、易某甲、李某乙、易某乙、王某丙、陈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协议书、司法审计报告书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属于所有的药款54.26085万元占有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元良

                                               检察官助理 张玉立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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